案例:2011年3月,老李在北京找到一份保洁员的工作,老板口头跟她谈好的工资是一个月1200元。老板称,为了让老李长期在公司干,每月只发工资1000元,剩下的200元年底时一次性发放。老李答应了。结果当年9月,老板把公司转让给别人,离开北京去外地发展,而新来的老板只同意按照一个月1000元给老李开工资,对老李所称的口头合同根本不予认可,老李选择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院。
此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公司同意补发老李工资1400元。
法官支招: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时,往往不注重跟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,仅与用工方口头达成一个简单的协议,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,因用工方故意刁难、不予认可口头约定而难以拿出有效证据进行维权。
为避免在日后讨要工资、依法维权时缺少凭据,农民工应与用工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,将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。特别是要写明工资数额、计酬方式、福利待遇、保险交纳、事故赔偿等条款,应将用工方的各种口头承诺一并写进合同,这将是日后矛盾发生时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。
本报北京1月31日讯来源法制网——法制日报)